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54号)及《关于抓紧推荐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通知》(粤中小企〔2009〕19号),我省拟优选企业1000户,通过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扶持。有关事宜预告如下:
一、扶持方式:贴息补助
1、对一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6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万元贷款额计算。
2、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万元贷款额计算。
3、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上的,按1200万元贷款额计算。
二、扶持企业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4、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
1、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产业依托企业、省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
2、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3、产业转移园区内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填写《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优选企业)申报表》(附件),须提交电子版;
2、各企业与合作金融机构(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划账有效证明;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截止时间:2009年4月15日(星期三)前交到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企业服务处,地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大楼西座533室。请同时提交电子版(邮箱:
zoumq@vip.qq.com)。
详情请登录省经贸委网站查询:
粤财工〔2009〕54号:
http://www.gdet.gov.cn/tzgg/wngw/detail.jsp?recid=75184 粤中小企〔2009〕19号:http://www.gdet.gov.cn/tzgg/wngw/detail.jsp?recid=75304
或致电咨询: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郑 华:83135895
广东省财政厅 邓玲玲:83170279
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 邹先生:82111543